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何慧珍
1樓再審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萬8,022元,應徵同一審級(第一審)再審之訴裁判費6,
06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再審訴訟費用1千元,尚不足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