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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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37號原告 吳天賜 被告 林秉立 上列被告林秉立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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