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周瑞玲 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 律師被告 陳光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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