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88號原告 吳陳秀麗 被告 王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以被告王世豪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之裁判,故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46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前開刑事案件業經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4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