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號
附民原告 顏思嫻
附民被告 廖淑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22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號
附民原告 顏思嫻
附民被告 廖淑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22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