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宜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5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宜屏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各支付如附表壹所示之金額。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壹佰柒拾貳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等」更正為「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增加「和解書2份、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筆錄、保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部分編號2註冊審定號欄刪除「(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編號3註冊審定號欄刪除「(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編號4註冊審定號欄補充為「00000000(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全文業於民國101年7月1日經行政院命令施行,其中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與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固然相同,但新法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及「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應予處罰之構成要件,且其立法修正理由第19點亦明白表示「增訂明知為侵權商品而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販賣、意圖販賣之刑事處罰規定。」比較上開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
三、次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劉宜屏意圖營利,自韓國販入本案仿冒商標商品時,即構成販賣行為。故核其所為,係犯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0年3月初起至同年12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而應評價認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6號判決亦同此見解)。另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前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復衡酌其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共計172件)及期間(約半年多);並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且業與告訴人法商 克麗絲汀迪奧高 巧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 耶公司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2紙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又為免被告存有僥倖心理,以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方不失緩刑之美意,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並命被告應向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各支付如附表壹所示之金額,以適當填補被害人3人之損害。末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72件,均係被告本案犯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又扣案之「LV」樣式之髮夾4件,因髮夾並非被害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商標註冊所使用之商品或類似之商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1份附卷可稽,且此部分未在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範圍,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編號│被害人即商標權人│被告應給付予被害人之││││金額(新臺幣)│├──┼──────────┼──────────┤│1│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壹萬伍仟元│││司││├──┼──────────┼──────────┤│2│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壹萬元│││公司││├──┼──────────┼──────────┤│3│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參萬元│││公司││└──┴──────────┴──────────┘附表貳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DIOR」商標之耳環│陸件│├──┼───────────┼───┤│2│仿冒「LV」商標之耳環│貳件│├──┼───────────┼───┤│3│仿冒「GUCCI」商標之髮│壹件│││夾││├──┼───────────┼───┤│4│仿冒「GUCCI」商標之耳│肆件│││環││├──┼───────────┼───┤│5│仿冒「CARTIER」商標之│陸件│││耳環││├──┼───────────┼───┤│6│仿冒「CHANEL」商標之髮│玖件│││夾││├──┼───────────┼───┤│7│仿冒「CHANEL」商標圖樣│捌件│││之髮束││├──┼───────────┼───┤│8│仿冒「CHANEL」商標圖樣│貳件│││之手環││├──┼───────────┼───┤│9│仿冒「CHANEL」商標之手│參件│││鍊││├──┼───────────┼───┤│10│仿冒「CHANEL」商標圖樣│壹件│││之髮箍││├──┼───────────┼───┤│11│仿冒「CHANEL」商標之戒│壹件│││指││├──┼───────────┼───┤│12│仿冒「CHANEL」商標之耳│壹佰壹│││環│拾貳件│├──┼───────────┼───┤│13│仿冒「CHANEL」商標之項│拾柒件│││鍊││├──┼───────────┴───┤│合計│壹佰柒拾│││貳件│└──┴───────────────┘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5697號被告劉宜屏女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宜屏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髮夾等商品,且前開商標係在商標權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述商標權人之商品。詎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0年3月初,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至100元之價格,向韓國廠商販入仿冒上開商標商品後,即在高雄市○○區○○路126之4號前攤位內,陳列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並以每件200至3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
嗣於同年12月7日18時25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DIOR商標耳環6件、LV商標髮夾4件、LV商標耳環2件、GUCCI商標髮夾1件、GUCCI商標耳環4件、CARTIER商標耳環6件、CHANEL商標髮夾9件、CHANEL商標髮束8件、CHANEL商標手環2件、CHANEL商標手鍊3件、CHANEL商標髮箍1件、CHANEL商標戒指1件、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12件、仿冒CHANEL商標項鍊17件。
二、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限公司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宜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賴麗玉 、證人即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人 黃文通 於警詢時之指訴、證述內容相符,並有告訴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唐朝 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暨鑑定報告書、告訴代理人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暨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證人黃文通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暨查扣物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扣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及蒐證照片6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復被告同時販賣數種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之物,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之認被告於前揭時、地,同時經警查獲仿冒LV商標髮夾4件,亦為仿冒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之商品,惟查: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並未申請登記使用於髮夾、髮束類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憑,則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商標法第82條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遽以該罪相繩。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前開集合犯、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檢察官陳文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編號│商標名稱│商品│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1│DIOR│耳環│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00000000│││││巧股份有限公司││├──┼────┼───┼─────────┼─────┤│2│LV│耳環│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00000000│││││耶公司│(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3│GUCCI│髮夾│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00000000│││││公司│(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4│GUCCI│耳環│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00000000│││││公司││├──┼────┼───┼─────────┼─────┤│5│CARTIER│耳環│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00000000│││││限公司││├──┼────┼───┼─────────┼─────┤│6│CHANEL│髮夾│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限公司││├──┼────┼───┼─────────┼─────┤│7│CHANEL│髮束│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限公司││├──┼────┼───┼─────────┼─────┤│8│CHANEL│手環│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限公司│(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9│CHANEL│手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限公司│(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10│CHANEL│髮箍│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限公司││├──┼────┼───┼─────────┼─────┤│11│CHANEL│戒指│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限公司│(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12│CHANEL│耳環│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限公司│(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13│CHANEL│項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限公司│(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