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義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義興因犯過失致死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李義興因犯過失致死等3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