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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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130號聲請人 張正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CHERILBERMEJOARR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本票票面金額記載為「111,800元」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系爭本票國字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元。)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111,800元」或「118,000元」?
(因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記載與聲請事項請求金額所載未合)。
㈢提出最新清晰之相對人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