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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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9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銘賢 被告 邱奕甄
陳志佑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9萬6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萬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