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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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森上開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被告張博森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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