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54號聲請人 傅安靜
傅金魁 傅冠誌 傅泉成 傅金桃 傅振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龔茋間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方彬彬法官邱璿如法官藍雅清法官蔡和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