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07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207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94年9月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乘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付之違約金,計收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
上限。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