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
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