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
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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