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0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地籍圖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地籍圖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意旨,無非謂其所有土地與鄰地之界址經民事法院囑託台灣省地政處測量總隊實地勘測結果,重測新圖與原有舊圖不符,地政機關不依民事法院判決所附鑑定圖,顯屬未合,致其所有土地面積減少,應予更正各云云,與原裁定以其該次再審之聲請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之內容無關。究竟原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聲請意旨悉未指明,泛云原裁定有再審事由,依首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