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更㈠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更㈠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一號
上訴人 連柏松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被上訴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何是耕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斐思
黃薏勳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永宜
法官蔡烱燉法官何菁莪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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