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紹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3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潘長生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