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家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 周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確無有價值之財產,再參酌其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債務人未婚,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足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