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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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田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田塗於民國109年2月13日16時3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由東往西往臺北方向行駛於臺北車道,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欲迴轉往基隆車道時,本應注意車輛迴轉應看清有無往來車輛,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路面舖裝柏油,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迴轉,適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告訴人 羅方孜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往臺北方向行駛至該處,告訴人機車之車頭與被告機車之車尾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手及右髖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羅方孜告訴被告郭田塗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9年11月24日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當庭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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