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親字第21號原告 張佳玉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律師被告張佳玉之子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姜尚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張佳玉之子非原告自被告姜尚宏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姜尚宏前為夫妻,已於民國106年2月17離婚,而原告於000年00月0日生下被告張佳玉之子,其雖經推定為被告姜尚宏之婚生子女,然實為原告自訴外人 曾祈睿 受胎所生,並非被告姜尚宏之婚生子女。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
四、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
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姜尚宏前為夫妻,已於106年2月17離婚,而原告於
000年00月0日生下被告張佳玉之子,其雖經推定為被告姜尚宏之婚生子女,然實為原告自訴外人曾祈睿受胎所生等情,有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106年12月19日親子鑑定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原告在知悉前述事實起2年內提出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否認被告張佳玉之子為原告自被告姜尚宏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原告之訴雖有理由,然原告必須透過訴訟還原真實身分關係,是訴訟性質使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實不可歸責於被告張佳玉之子,因此,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以符公允。
七、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