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文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文義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晚間
6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街行駛,於行經前開路段與桃園市○○區○○路口時,本應注意應依標誌及標線之規定行駛,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沿桃園市○○區○○街往中山路方向逆向行駛,欲左轉往桃園市○○區○○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適有周○彰(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周○睿(民國00年生,年籍詳卷),沿桃園市○○區○○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而至,為閃避尤文義機車而急行煞車閃避,並造成周○彰、周○睿人車倒地,周○彰受有右手及左手,及肘兩側多處挫傷併筋膜炎之傷勢,周○睿則受有右手第3、4、5指及右膝擦傷併筋膜炎之傷勢。嗣經警獲報到場處理,尤文義於過失傷害犯罪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到場警員表示為肇事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周○彰於107年3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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