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俞妏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塗蕙如◎附表:
一、請聲請人提出近六個月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並提出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標註屬薪資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另請提出未成年子女受社會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報,聲請人及扶養未成年子女每月須支出醫療掛號費用約400元,其原因及佐證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人?若有,請具體說明如何分攤扶養費用?若無,請說明原因?並請詳列未成年子女應受扶養之種類及金額。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五、據債務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名冊上記載與債權人 張志文 、吳格志有借貸法律關係各34萬8,000元、6萬元整(見消債調卷第15頁),請提供相關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書)並陳報目前已還款之金額及剩餘尚未清償之金額。
六、聲請人應說明為何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見消債調卷第13頁反面)中記載房租費用2萬元,而聲請人陳報實際房租支出費用為1萬5,000元,然在開庭筆錄中卻又陳明實際房租支出費用為每月8,000元,究竟房租實際支出費用真正金額為何?並另請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6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七、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