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尉鼎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尉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尉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尉鼎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而受刑人業於102年10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