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0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0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國禎
林坤生 被告 林立仁
丁寶元 上列被告林立仁、丁寶元因妨害自由案件(102年度簡上字第15號),經原告林國禎、林坤生分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2造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就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成先予賠償之合意,惟原告2人並未拋棄其餘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仍請求對訴訟標的分別超過新臺幣12萬元之部分為審理, 玆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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