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 廖妙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2年度除第2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東東平價水果行│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2年6月10│150,000元│YC0000000││││駱志根│社光華簡易型分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