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華冠乳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淑珍 代理人 張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郭雪節┌─────────────────────────────────────────────┐│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李玉琴 │有限責任花蓮第│101年4月30日│112,684元│0000000│14689││││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