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請人 范揚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2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及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及強制執行命令影本等)。
三、請提出最近99年、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就所列表「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金額,請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聲請前
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膳食、租賃契約、水電費、交通(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父親 范阿金 及聲請人母親 范彭純妹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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