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50號聲請人 陳妤諠陳青青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後,何以履行至103年7月止即未││再履行?原因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㈡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98年12月17日至10││3年12月16日)有無擔任「佳君企業有限公司」及「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③債務人為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持股數?│├───────────────────────────┤│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2名兒子」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2名兒子」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2月17日至103年12月16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㈤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2月17日至103年12月16間)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㈥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2名兒子」自101年12月17日││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㈦聲請人戶籍地為何人之房屋?│├───────────────────────────┤│㈧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2名兒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㈨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2名兒子」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簿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即屬之)。│├───────────────────────────┤│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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