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73號
原告 賴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銘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