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宸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宸均前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住處房間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29日上午6時40分許,在其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經警當場扣得其所有供己施用毒品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等物。而被告因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95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113年3月13日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等物,經送請鑑定、檢驗後,確實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含包裝袋1只,毛重、檢驗前後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各項號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下稱法務部實驗室)鑑定書及毒品初步檢驗照片在卷可稽,並經被告自承為其施用毒品所剩餘之物,爰將上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郭宸均之居所及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被告郭宸均前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
區○○路000號4樓之住處房間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29日上午6時40分許,在其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經警當場扣得其所有供己施用毒品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等物;而被告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95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113年3月13日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95號、112年度毒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本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白色粉末共7包等物,經
送請法務部實驗室鑑定,其結果確實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各含包裝袋1只,毛重、檢驗前後及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等節,有法務部實驗室110年3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25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屏檢毒偵字第266號卷第38頁);另如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白色結晶共6包,經警以簡易快篩試紙檢驗,其檢驗結果確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含包裝袋1只,毛重均詳如附表編號8至13所示),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暨檢驗照片在卷可考(見南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100062651號卷第55頁),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而均屬違禁物;又上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剩餘之物等情,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明在卷;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因均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分別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均已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黃甄智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叁點捌玖公克)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叁包(各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合計為拾壹點壹肆公克,檢驗後淨重合計為拾壹點壹壹公克,純質淨重合計為柒點陸捌公克),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叁點捌柒公克)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叁點捌壹公克)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零點壹玖公克)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肆包(各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合計為零點柒柒公克,檢驗後淨重合計為零點柒伍公克),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5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零點貳貳公克)6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零點捌壹公克)7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零點貳貳公克)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壹點捌叁公克)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貳點壹壹公克)1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壹點捌壹公克)1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零點叁壹公克)1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零點叁叁公克)1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零點伍壹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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