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韓志成 被告 況克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38號過失傷害案件,被告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韓志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況克京係告訴人,有起訴書在卷可佐,檢察官並未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況克京提起公訴,本件原告韓志成顯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之訴顯有違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