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炎煌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炎煌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王炎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6年11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詰問證人完畢,予以解除禁見。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固以其需照料生病的母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經本院綜合卷證資料,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立即危害生命或難治之病痛,均不能以具保代替;況被告曾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7年度上更一字第177號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被告甫於104年7月3日假釋出監,其於假釋期間再涉犯本件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被告違反假釋期間應遵守事項,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命被告對此陳述意見,此有該署106年11月16日南檢文護觀字第75335號函可參(本院卷第87頁背面);則被告既因本案有遭撤銷前開假釋而需再執行前案所處無期徒刑之風險,其亦否認所涉本件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之全部犯行,自足認被告有畏罪潛逃之可能,實不宜以具保代替;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鄭銘仁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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