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801號聲請人 林助信 律師即 黃和圓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郭文山 間因本院83年度全字第169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原債務人黃和圓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83年度全字第169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原債務人黃和圓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84年度執全字第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在案。嗣黃和圓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黃和圓之遺產管理人。然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4年度執全字第2號(含83年度全字第1693號)假扣押卷審核無訛,惟相對人業已撤回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已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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