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苗小字第114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柯中偉
鄭淑君 被告 羅玉珍
林萬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9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2,627元,及自10
8年1月11日起至108年8月1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及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