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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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子鎔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子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經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判決上訴駁回後,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0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2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