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蔡順成 被告 謝平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7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簡字第6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複雜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