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83號原告 游增耀 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被告 廖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蔡佳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83號原告 游增耀 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被告 廖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