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9號附民原告 潘金滿 附民被告 林旻 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傅思綺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