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215號聲請人 劉明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尹來保 間聲請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債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二、被繼承人 尹巧蘭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聲請狀應補正聲請人簽名。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