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46號原告 吳宗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尤艾華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第117條規定,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沒有原告的簽名或蓋章,而屬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並補正,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