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4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所涉詐欺案件(98年度偵字第28710號、第296
35號、99年度偵字第2161號),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8日所
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99年3月15日以甲○ 輝金
松)99請上84字第020734號函檢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上訴書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99年度沙簡字第43號
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發室於99
年3月15日收件在案,上訴並未逾期,原裁定誤認抗告人遲
至99年3月16日始行上訴,而裁定駁回上訴,顯有違誤,爰
依法起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審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
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
所為裁定之抗告準用之,同法第455條之1第5項亦有明定。
經查:抗告人因被告所涉詐欺案件,以98年度偵字第28710
、29635號、99年度偵字第2161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經本院於99年2月22日判決,該判決正本於99年3月3日送
達抗告人,依法抗告人應於99年3月15日以前提起上訴。嗣
本院於99年3月15日下午收受抗告人99年3月15日甲○輝金(
松)99請上84字第20734號函及該函所檢送之上訴書,有該
函文、上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發室送達文件證
明簿及發文送稿簿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抗告人於99年3
月15日對本案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並未逾期,原裁定
以抗告人於99年3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而裁定駁回其上訴,
顯有違誤。從而,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以
資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5項、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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