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本件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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