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5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6年6月14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逾期招領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為證。惟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台東縣○○鄉○○村○○路○○○號,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足認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台東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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