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9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賴柄愷 (原名: 賴里亭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8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0主 文11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2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3二之限制。
14理 由15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16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17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18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19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20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21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22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23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24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25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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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27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06年6月8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28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依本院106年7月28日已確定之29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共計305位,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134,035元。債務人提出31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即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第一頁1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3,9002元,總計清償1,000,8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3權金額3,134,035元之百分之31.93,經本院於106年12月144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5案,並就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陳述意6見。表決結果,本件5位債權人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7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其等債權總額占已申報無擔8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15.1%);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9106年12月20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然其表示不同意更生方10案之文書遲至106年12月28日始到院,逾期始為反對之確11答,依法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餘債權人等均逾期未為確12答,依法亦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參酌消債條例第60條之立法13理由「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14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15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16生方案,爰設第一項。」)。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4位17債權人之債權額為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18
84.9%,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及其所代表之19債權額均已逾半數,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20方案,此有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陳報狀21在卷足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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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23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24極事由存在,且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25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26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27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28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29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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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31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32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33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二頁1附件一:更生債務人賴柄愷(原名:賴里亭)之更生方案2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800元。
2.總清償比例:31.93%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3,9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0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80.54%每期分配金額:11,194元
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5.1%每期分配金額:2,099元
0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68%每期分配金額:234元
0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債權比率:2.08%每期分配金額:289元
0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61%每期分配金額:84元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3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第三頁(續上頁)1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