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14號聲請人 陳之齡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之心 代理人 林宏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84ND-00000000-0│1│1000│││有限公司││││├──┼──────────┼────────┼──┼──┤│2│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87NX-00000000-0│1│275│││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