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20號聲請人 王明昌 (即 王武東 之繼承人)代理人 王靖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84NX0000000-0│1│859│││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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