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02號1聲請人 黃胡麗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02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82408-7│1│33││(現更名為:東碱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