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886號聲請人 陳美玉 相對人 林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柏賢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然相對人於本件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1年9月10日死亡,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