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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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進福 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真實姓名與年籍均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07年6月25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裁判費合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