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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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告昇達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章培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瑞益工程有限公司、林銘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