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郭珍 瑀
郭軒宏 郭紀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珮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徵裁判費│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郭珍瑀│1,500,000元│15,850元│15,850元│├──┼──────┼───────┼──────┼──────┤│2│郭軒宏│1,521,597元│16,147元│16,147元│├──┼──────┼───────┼──────┼──────┤│3│郭紀綸│1,553,992元│16,444元│16,444元│├──┼──────┼───────┼──────┼──────┤│合計│││││└──┴──────┴───────┴──────┴──────┘